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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福利企业发展

案例:

苏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建于1956年,是苏州市民政局所属的国有中型福利企业,是原机械工业部定点的电力电容器专业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有高低压并联电容器、滤波电容器、均压电容器、脉冲电容器、高低压并联补偿装置、滤波成套装置等十多个系列的500多个规格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在300万千只以上,产品曾连续三次评为行业第一名。目前,除台湾、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有苏容公司的产品。该公司共有员工139人,其中安置残疾人员71人,占公司全体员工的51。

政策解读:

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超过了50,符合国家现行对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长期以来,苏州市国税部门在切实加强福利企业日常管理的同时,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促进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在保障残疾人员的合法利益、促进民政福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苏容公司从当时一个街道小厂发展成为如今初具规模的现代化中型企业,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以外,苏州国税的大力扶持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6年来,该企业的销售收入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今年实现销售8000万元;苏州国税部门累计返还税金2000多万元,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2、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是关心残疾人生活、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具体表现,其政策性很强。因此,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同时规定下列项目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 利用三废作原料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
  • 新办服务型再就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 出口业务达到文件规定免抵可转为退税
  • 利用税收杠杆支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产业政策
  •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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