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商业企业慎选优惠年度
近日,连云港市国税局某分局在对一家商业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检查中发现,一家从事商业销售的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不准,选择享受减免税的年度不适当,从而丧失了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机会。
该企业于2003年8月份分别在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于开业之初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免征所得税一年的审批手续,完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于企业刚刚成立,尚未步入正轨,支出相对较大,2003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未实现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根本无税可免。而企业财务人员却误认为免税执行期限应以获利年度为准,最起码也应按照营业执照日期推延至2004年8月份,企业仍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该公司由于未选择好享受减免税的年度,因而丧失了享受优惠的机会。因此,新办商业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时要慎重选择享受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