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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服务型再就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案例:

苏州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是组织失业、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生产自救性劳务输出企业。主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和居民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兼营:开办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咨询服务。2003年安置下岗职工668人,占公司总人数915人的73%,被认定为新办服务型再就业企业。2003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35.13万元,2004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59.17万元。

政策解读:

按照现行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公司可以享受2003年至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4、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169号)文件规定:2002年9月30日前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9月30日后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友情提醒: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取得《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可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需附报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出口业务达到文件规定免抵可转为退税
  • 利用税收杠杆支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产业政策
  •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港口码头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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