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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服务型企业为何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八月上旬,金湖县一个新办的从事装璜设计、咨询的公司经理手拿着劳动部门发放的服务型企业证书,要求国税机关为其办理所得税退税,并指责国税机关没有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多收了该企业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当时就查阅该企业的相关调查信息,原来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主,同时吸纳了部分下岗职工成立的一个主要以家庭装璜设计、咨询为主的小公司,由于规模较小,仅聘请了一名代账会计负责代账,账簿设置比较简单,大量的收入均不开具发票、一些费用支出也没有相应合法单据入账,甚至有些支出没有入账,因而成本核算不准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所得税。根据这个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该企业经理进行了解释,说明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必须是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相关税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2月15日 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予核定征收的情形),一经查实,就追回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友情提醒:

凡具备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设置账簿,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并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相关扣除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依法、合法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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