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有了严格限定条件
最近,南通某塑胶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被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主要原因是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中特别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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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中的: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业(仅限1-10项、21-25项);
(十一)塑料制造业(仅限2-3项);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仅限第8项);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五)金属制造业(仅限1-2项);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仅限1-11项、第24、27、29项);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仅限16-30项);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仅限2-5项);
(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五、水利管理业;
九、社会服务业中: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仅限第3项)
(作者单位:南通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