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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需缴回再投资退税款

启东××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的外方(日本人××××)在2004年将2003年度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启东××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外方已获得了再投资退税1227.63元,2005年9月,该公司被启东××机床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且外方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香港的×××,对此种情况已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款是否需要缴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对于外方五年内将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回已退的税款,国家也有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规定,外方股权在5年的监管期内将股权转让,属于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应当由原外方缴回该部分再投资已获得的退税款1227.63元。

(作者单位:南通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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