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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转让旧电脑如何申请国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某网吧法人,在地税部门办了税务登记证件,拥有数十台电脑,现因经营问题已注销登记,把电脑转让其他单位,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为其代开统一发票,并要求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国税机关开票人员说明了该项业务不得免税代开统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规定。显然,上述享受免税的物品是指自己个人使用过的物品,而非生产经营使用过的物品。该人虽然属于其他个人,但其开票项目数十台电脑,不是该人自己个人使用的,而是开设网吧时用作经营的,所以不能按照免税政策给予开具统一发票。这种情况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029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可以为其代开统一发票,但必须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废旧物资征免不辨自以为是引火烧身
  • 水泥企业利废达标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砖瓦行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有前提
  • 多种优惠政策并行两利相权取其优
  • 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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