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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及建议

一、案例

徐州市西关化工厂成立于1987年4月1日,被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当年资金仅有一万元人民币,安置了残疾人5名,大家齐动手拾砖头,垒灶台,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1万元,税务局及时为其办理了减免税,共减免产品税24685.59元。18年来共为其办理了近700多万元的减免税。

二、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建立“四表一册”并通过省级民政、税务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其中,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增值税的照顾。对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即困难性退税政策。

三、几点建议

1、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继续保留。他确实对保障部分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必将继续起到更大作用。

2、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管理。可以说现在的民政福利有不少为假国有、假集体,真私有、真民营。我们必须从源头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认定工作。认定工作不能由民政部门单独认定,应该包括税务、工商等单位在内形成认定办事机构,共同认定。

3、税收减免额应严格同残疾职工的福利待遇结合起来。让残疾人切实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惠,应规定残疾人最低工资,实际减免额应该根据残疾人享受的福利待遇来计算,即实际减免额=应减免额*(残疾职工福利总额/所有职工福利总额)。

4、及时公示。对新民政福利企业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该包括残疾人名单及待遇,减免税情况等。

5、加强日常检查。为防止一些企业弄虚作假,应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日常检查。检查残疾职工是否正常就业,福利待遇是否符合规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规定,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立即取消民政福利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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