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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新疆、广东省(自治区)财政厅,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海南、云南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拟对下属部分企业进行重组改制。现就该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吸收合并。中粮公司拟将部分下属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不再保留法人地位。如合并各方均为中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二、关于股权划转。中粮公司拟将部分境内下属企业的股权划转至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复,被划转企业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名称相应变更。由于股权划转不影响企业法人的存续,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故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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