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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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