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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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