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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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