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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九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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