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延三年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国务院近日发布《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助我渡难关
“我又有希望了!国家免了我3年的营业税,帮我渡过了创业难关。”——国有大型企业下岗职工王女士,现经营一家彩扩店。
国务院《通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回放: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还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提示:与以往的政策相比,国务院《通知》也有一些变化。《通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规定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吸纳就业:鼓励企业安置下岗职工
“有了税收减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的积极性就会增强,下岗职工有了活儿干,国家也省心了。”——北京某化妆品公司经理。该公司全部职工中30%为下岗职工再就业。
国务院《通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回放:为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为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2003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提示:《通知》明确对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招用人数,在相相应应期期限限内内定定额额依依次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而此前的规定确定了30这个比例,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鼓励改制:为国企改制解除后顾之忧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是一项看得见、摸得着的好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为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减员增效解除了后顾之忧。”———某纺织企业负责人。该企业经重组改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000多人。
国务院《通知》: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回放: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11.14瑞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