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销售达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常州市某外资企业于2002年被省科技厅认定为“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在其申请所得税优惠过程中,分局主动帮助企业在资料报送、政策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指导、严格把关,使企业的优惠申请顺利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被批准从2002年度开始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2年、2003年度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均达到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并按1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享受了优惠。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税收管理员在审核该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报资料时发现,要求企业报送的“享受‘两个密集型’优惠政策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情况表”中所列的其五个主导高新技术产品2004年度销售收入占其全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但企业未报送其中两个高新技术产品相应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经要求补正有关证书资料,该两个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系其另一家关联企业。分局管理员及时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最终确认“享受‘两个密集型’优惠政策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情况表”中所列的其中两个高新技术产品是属其关联企业所有并生产销售,并非由该企业负责生产。剔除上述产品的销售收入,该企业2004年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仅占全年销售收入的39,已经不符合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补征了所得税594万元并对其作了相应处罚。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