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码头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案例:
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是一家码头经营企业,于1992年成立,1993年进入获利年度,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3738.27万元。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企业经营规模显著增长,销售收入、利润、所得税均明显增加。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9461.79万元、利润4472.94万元、所得税670.94万元,今年1-10月,该公司就实现收入8735万元、利润4577万元、所得税687万元。
政策解读:该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及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其政策依据是:
1、根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友情提醒: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政策法规、办税指南专栏,以及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了解税法知识,依法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作者单位:苏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