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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案例:

张家港永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是一家码头经营企业,于1992年成立,1993年进入获利年度,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3738.27万元。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下,企业经营规模显著增长,销售收入、利润、所得税均明显增加。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9461.79万元、利润4472.94万元、所得税670.94万元,今年1-10月,该公司就实现收入8735万元、利润4577万元、所得税687万元。

政策解读:

该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及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其政策依据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友情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政策法规、办税指南专栏,以及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了解税法知识,依法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作者单位:苏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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