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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为何不得享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

最近,镇江市国税局在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时,发现某一废旧物资企业由生产企业(也是产废企业)出资并由其富裕人员组建而成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该厂的废料和下脚料。在经营过程中厂家以很低的价格或无偿将产生的废物销售给其成立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该经营单位再以市场价进行销售,销售毛利高达90—100,从而将本该由生产企业销售废料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通过嫁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转移销售后变成了免征增值税。因此,由生产企业建立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并以经营该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料为主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是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 )第十条“……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是从产废企业购进的,且产废企业以很低的价格或无偿销售给经营单位,未按销售废料的规定交纳增值税,因此对转移销售行为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是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作者单位:镇江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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