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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残疾人员一定要上岗吗?

常州市国税局:

我是金坛市一位双目失明的盲人,村里为了照顾我,把我安排到村里一家福利企业,我不能从事该厂的工作,厂里就叫我不上班,每月固定给我100元生活费,真是感恩不尽。那想到,今年厂里对我说,由于我不上班,不能算厂里残疾职工,残疾职工比例不达标准,从而不符合福利企业要求,从今年起,停止给我每月100元生活费,使我失去了生活来源。请问福利企业残疾人员一定要上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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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155号)文,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列举不给税收优惠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根据《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文件规定: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因此,对于无劳动能力,只发工资不上班的残疾人不应计算在残疾人比例中。

常州市国税局税政处:卜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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