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招租,广告代号:TopGGAD
经典国际培训 >> 财税法规 >> 错将兑换当加工多缴税款一万六

错将兑换当加工多缴税款一万六

最近,税务人员在对某面粉厂2004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通过附设门市部将自产的面粉、麸皮与农民兑换小麦,收取现金差价,账务上只将取得的兑换差价款作为加工费收入记账,按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指出该面粉厂这样处理是错误的,并对企业会计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根据现行有关增值税规定,粮油兑换这种“以物易物”行为应当分别按销售和采购两笔业务来处理。该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将兑换当作加工,不仅违背了基本事实,也加大了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成本。

就该面粉厂而言,2004年度,附设门市部兑换业务从农民手中取得小麦合计227308.2公斤、按同期收购价折合303365.58元,并取得差价(加工费)38538.76元(含税),同时兑换出面粉155734.15公斤、按同期售价折合249174.64元(含税),兑换出麸皮58903.2公斤、按同期售价折合54190.94元。

按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该面粉厂兑换业务从农民手中收取的小麦,按规定可以开具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收购金额为303365.58元,票面金额按13扣除率可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39437.53元,对兑换出的面粉应当按同期售价确认收入220508.53元并按13的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8666.11元,兑换出的麸皮应当按同期售价确认收入54190.94元,因其属于免税饲料范围,依据政策规定免缴增值税。该面粉厂取得的所谓加工费实际上就是面粉、麸皮的售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计算时已将其包括在按同期售价确认的面粉、麸皮收入额中。这样,将兑换这种“以物易物”行为分别按销售和采购两笔业务来处理,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为零,而且还有增值税留抵税额10773.42元。

而将兑换当作加工,将取得的差价(加工费)38538.76元(含税)按17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为5599.65元,不仅多缴了增值税5599.65元,而且影响下期应纳税额10773.42,额外增加增值税税收成本16373.07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08.08吴朝荣

  •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畴可享受税收优惠
  • 贴钱办实事为何要缴税?
  • 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
  •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JINGDIANHR.COM.CN刊载此文如果被认为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jingdianhrcomcn@126.com

    外企财务专业英语培训、生产力管理培训、营销管理培训、HR&领导力管理培训、语言管理培训中心.
    Powered By: KingCMS 3.0 B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