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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达到文件规定免抵可转为退税

案例:

苏州青田制衣有限公司是苏州新区的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员工500多人,缝纫设备130台套,针织横机150台,年产针织服装200万件。该企业于2004年3月开业,按出口订单组织生产和销售,前期需垫付大量的采购资金,而货款回收期又普遍超过60天,流动资金比较紧张。按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不能办理退税,只能计算免抵税,但达到一定规模和出口比例的企业可以享受退税。对照标准,该企业及时取得了办理退税的资格。

同时,由于该企业2004年度退税清算时,已按规定计算了409万元的免抵税额,而同期企业尚有留抵税金472万元,税务部门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上级政策规定的原则下,及时为企业办理了409万元免抵转为退税的手续,使企业享受到了税收优惠,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2004年,该企业累计实现销售7948万元,其中出口销售5277万元。

政策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收齐单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的,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友情提示:

凡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达到了文件规定的要求,只要及时提出申请,也可以在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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