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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税款不仅仅是缴纳滞纳金的问题

南京某服饰公司欠缴2004年12月份和2005年1月份增值税税款14877.73元,经税务机关发出《摧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未缴纳,对其处以不缴税款50的罚款计7438.87元。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对其做出上述处罚。友情提醒:

由于新征管法调低了滞纳金的加收比率,使得少部分纳税人对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在乎”,一些中小企业甚至把拖欠税款看作是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和“融资”的一种渠道。在此提醒纳税人,要全面学习、掌握税收政策法规,以免违反税法受处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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