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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O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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