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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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