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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河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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